外国语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条例(试行) |
2007年1月8日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为了加快外国语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学科发展和建设的步伐,规范学院的科研活动,激励全院教职工开展学术研究,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促进学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坚持科研为教学服务,努力实现教学与科研的良性互动。 |
| 第三条 |
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反对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反对抄袭剽窃,力戒学术研究中的浮躁作风。 |
| 第四条 |
提倡合作研究,形成学术团队。 |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科研机构与科研秘书 |
| 第一条 |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院科研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
| 第二条 |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由本院资深教授或学术带头人担任主任委员,全面组织和协调学院的科研工作,负责科研工作和活动的具体实施安排。成员由学院有学术成就和地位的教师组成。 |
| 第三条 |
学院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立相应的科研机构。科研机构要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
长期发展目标,要有相对稳定的负责人和学术梯队,要在其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系统研究并形成一定特色和优势。 |
| 第四条 |
科研秘书负责组织和落实学院的各项具体的科研工作,及时将重大的科研活动、
学术会议通知公布在学院网页上,定期对学院科研信息进行统计和归档。 |
第三章 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 |
| 第一条 |
学院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外语类或文学类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交流学术成果,扩大学术影响,提高本院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 |
| 第二条 |
学院鼓励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到国内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做访问学者。 |
| 第三条 |
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应履行学校及学院规定的相关手续。原则上拟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须提交会议论文,并向院长递交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由院长签字同意。学院负责报销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住宿费以及会务费。 |
| 第四条 |
教师个人应邀参加国家级外语专业学术会议(一级学会),会务费在800以内由学院科研经费报销,超过部分由与会者自理;教师个人应邀参加部省级外语专业学术会议(二级学会),会务费在600元以内由学院科研经费报销,超过部分由与会者自理)。对于以学术会议为名组织的各种“调研”、“考察活动”等,学院不提供任何资助。 |
| 第五条 |
出席境外国际会议(包括台湾、香港或澳门)需由学院院务会决定,并向学校科研部门申报,其经费构成为学校、学院和个人三部分组成。 |
| 第六条 |
担任社会各类学术组织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常委)或以上职务者,需缴纳会费在300元、400元、500元以内者,由学院科研经费报销,超过部分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补助费用。 |
| 第七条 |
建立学术会议报告制度。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在会议结束后须向院长或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递交书面会议报告,并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教师介绍会议情况和会议精神,必要时可向全院教师传达精神,并将会议内容以新闻形式在学院网页上予以报道。会议发放的相关学术资料应交由院图书馆存档。 |
| 第八条 |
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学术会议、学术沙龙、Seminar、或workshop,并在经费、设施、人员等方面予以支持。 |
| 第九条 |
学院鼓励教师为本院学生举办各种类型的讲座,并给以一定的讲座津贴。 |
| 第十条 |
凡通过学校“双百万工程”或“国家教育基金项目”出国进修的教师,回国后需为本院学生或教师举行一次讲座。 |
第四章 学术著作与刊物 |
| 第一条 |
学院鼓励教师撰写学术著作。教师个人出版学术专著参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管理细则” 通过学院向学校科研处申请出版经费支助。 |
| 第二条 |
由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编写的学术著作(如专著或教材),除向学校申请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基金外,学院予以资助。 |
| 第三条 |
教师个人出版学术专著,若该专著经本学科权威人士鉴定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且与我院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专业方向相关、并有利于我院学科建设和发展,学院除向学校申请出版资助经费外,予以一定的资助。资助金额为5000-10000元不等。 |
| 第四条 |
申请学校或学院资助的学术专著由第一作者提出书面申请,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核批复。 |
| 第五条 |
学院每年与相关出版社联系,出版外语教学与研究杂志一卷,为本院教师们提供一个学术交流平台,促进学科建设。杂志组稿、审稿和出版工作由学院“外国语言与文化研究所”承担,出版费用由学院承担。 |
第五章 科研课题或项目 |
| 第一条 |
学院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外语类或与外语学科交叉的科研课题或项目,科研课题或项目申报费用由学院承担。 |
| 第二条 |
凡申报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重大课题)课题者,给予500元评审补贴;申报省部级课题者,给予300元评审补贴;评审补贴只对课题主持人发放。(说明:校级科研项目学院不提供申报评审费;不需要评审费科研项目的学院不提供评审费。 评审费凭项目主办机构的正规发票实报实销。) |
| 第三条 |
对我院教师主持申报并获得立项的科研课题或项目,学院根据立项级别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凡属国家级科研项目,学院按国家下达的科研经费的50%提供配套资金;凡属省、部级科研项目,学院按省部级下达的科研经费的30%提供配套资金。对省部级主管部门未下达科研经费的省、部级项目,学院给予2000元的配套经费。校级科研项目学院不提供配套经费。 |
| 第四条 |
配套资金发放范围
(一)外国语言文学及文化类科研项目;
(二)外语教学方法及教学改革课题;
(三)与外语相关的跨学科研究项目。 |
| 第五条 |
经费用途与管理
(一)配套资金使用的许可范围:(1)图书资料费;(2)学术会议旅差费;(3)专家评审费;(4)国内调查研究的差旅费;(5)计算机耗材购置费;(6)成果打印费。
(二)配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由学院统一管理,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开支。开支时,由课题负责人凭有效单据经主管院长审查登记后,院长签字,到院财务主管和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三)课题研究过程中只报销配套经费的50%,所剩50%待课题结项后凭课题审批部门的结项报告书予以报销。
(四)已经立项的项目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未能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反映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学术论文,学院收回配套经费。由学院从项目主持人的岗位津贴中分次扣除。
(五)非本院教师主持的科研课题或项目不享受学院的配套资金。
(六)获得立项机构发放的科研经费但未转入我校科研处统一管理的科研课题或项目不享受学院的配套资金。 |
| 第六条 |
对结项的科研课题的奖励
(一)对已结项并获得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证书的科研课题或项目学院予以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对获得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证书的科研课题或项目一次性奖励800元;
(三)对获得校级优秀科研成果证书的课题一次性奖励500元。
(四)非本院教师主持的科研课题或项目不予以奖励。
(五)获得立项机构发放的科研经费但未转入我校科研处统一管理的科研课题或项目不予以奖励。
(六)奖金发放对象为项目主持人,由项目主持人在项目组对奖励进行二次分配。 |
| 第七条 |
论文要求
(一)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承担人需在学校认定的重点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
(二)获得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承担人需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
(三)获得校级科研项目的承担人需在一般刊物上发表1篇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 |
第六章 论文 |
| 第一条 |
学院鼓励教师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特别是鼓励教师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
| 第二条 |
高级别的学术刊物为2类:
(一)由学校科研手册规定的各种权威期刊、重点核心期刊以及核心期刊;
(二)共同列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核心期刊。 |
| 第三条 |
在高级别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定的奖励
(一)在第三类外语权威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名发表的论文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在外语类重点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名发表的论文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在核心期刊上(包括以上所列的第二类期刊)以第一作者名发表的论文一次性奖励500元。 |
| 第四条 |
(一)无论是在何种级别的期刊上以第二作者名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二)在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三)非外国语言、文学、文化、教学类论文不予奖励。 |
第七章 科研成果奖励 |
| 第一条 |
根据学校科研处所统计的教师科研工作量,将本院教师的科研成果记入教师教学科研工作档案,作为业务考核、职称评定及教师职称级别评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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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在学院范围内实行科研龙虎榜,根据教师职称将每自然年度学院教师科研积分排序,并张榜公布。科研积分前十名为年度“科研十佳”,对科研十佳予以表彰,给予物质奖励。 |
| 第三条 |
对参加学院科研服务工作的教师给予相应的津贴。 |
| 第四条 |
凡在本年度没有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积分的教师不能晋升高一级的教师级别。 |